上诉人绥化市某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行商混公司)与上诉人江苏省苏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2)黑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于2023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星商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苏某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星商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2)黑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利息部分,改判苏某集团公司对拖欠货款199,99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苏某集团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案涉《商砼购销协议》约定苏某集团公司拖欠货款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定。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支持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4倍贷款利率的利息计算标准。一审判决依据《最高...(本文书还有4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