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给付欠款1500000元及利息630000元(2023年2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5%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合计213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3日,宋**和朱**共计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1.5分,约定直至还清所有欠款为止,并出具欠条一张。二被告是夫妻关系。在借款后,经原告多次与二名被告协商还款事宜,但一直没有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宋**未作答辩。
被告朱**辩称,原告没有实际交付150万元,这150万元中含有利息,实际借款本金多少...(本文书还有2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