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与被告卢凤秋某甲第三人赵**、第三人鲁*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东宁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某公司)、石**、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追加林某公司、石**、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卢某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鲁*、林某公司、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卢某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第三人赵**、鲁*、林某公司、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2023)黑1086执异****号执行裁定书;2.确认东宁市东宁镇林某二区**号楼负**层**号车库(下称112号车库)为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11日,原告与赵**、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宁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1086民初****号民事调解书。2022年6月9日,(2022)黑1086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112号车库。查封后,原告依据(2022)黑1086执****号之四和(2022)黑1086执****号之五执行裁定接收了112号车库。东宁市人民法院将112号车库交付原告后,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承租并使用112号车库。2023年4月14日,被告以其于2013年1月13日购买了112号车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东宁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黑1086执异****号执行裁定,中止对112号车库的执行。原告认为(2023)黑1086执异****号执行裁定依据理由不成立,认定事实不清,该裁定认定案涉的112号车库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属事实认...(本文书还有7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