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后,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卢**经由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借款利息6300元(利息计算方法:以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即900元/月计算,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因追讨借款所支付律师费2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45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所需向第三人借款。被告与第三人于2022年6月14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3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指定账户,被告亦出具了签字捺印的收款收据。第三人与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3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第三人于2023年...(本文书还有3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