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某平因与被上诉人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3)黑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某平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上诉人虽然在2021年与杨**共同为被上诉人出具借据,但当时被上诉人并没有向上诉人交付钱款,所以双方借贷并没有真实发生,诉讼中被上诉人又称借据中的钱款是上诉人人家耕种被上诉人家土地的承包费,上诉人在整理杨**物品过程中,发现在出据后杨**已经通过转账方式清偿了该款50,000元,至此显然被上诉人不应再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而且提供了出据后的转账记录,一审判决仍以债款已清结未提供证据否定上诉人正当的抗辩和举证,存在明显错误。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霍**辩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霍**的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曲某平...(本文书还有34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