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某平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23)黑1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于2023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某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某平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在继承杨*忠遗产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承担清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上诉人没有参与借款,也没有在借据上签名进行债务的加入,只是知道杨*忠曾向被上诉人的爱人借款,至于款项用途及为何后来给被上诉人出据上诉人一概不知。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杨*忠与曲某平共同生活及经营。曲某平的成年儿女均对家庭种地提供了资金支持,曲某平不应对案涉杨*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具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上诉人愿意在杨*忠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判决曲某平偿还本息责任系错误,恳请上级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在继承杨*忠...(本文书还有3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