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李**停止侵权;2.把抢种杨**20.5亩土地所得的收益75,220元返还给杨**;3.李*双某偿杨**因侵占杨**的宅基地造成的经济损失55,000元;4.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2010)甘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款“杨**丈夫李*甲龙一口人的土地18.6亩,归杨**经营,杨**死亡或改嫁,此地归李**经营(国家有新政策按国家政策调整)。”现在国家的政策:“农民土地的经营权永久不变。”所以说,李**永久得不到该土地的经营权。关于宅...(本文书还有26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