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2023)黑128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上诉人安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故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赵**原系第三人安达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电工,2022年9月19日,公司正常排班轮到赵**值夜班,下午赵**向单位请假,下班时坐班车回家,第二天赵**去市医院就诊,主诉腰部疼痛廿小时,经诊断为第2、第3、第4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赵**称2022年9月19日下午15时许,在单位污水房平台上测量水箱作业时,从两米高的平台上摔下去,摔伤了腰部,当时认为无大碍,第二...(本文书还有1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