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1987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乌鲁木齐市劳动委员仲裁委员会作出乌劳人仲字(2023)第****号裁决,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早已超过,并且仲裁裁决是错误的。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再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原告所诉请求。
被告常*辩称:原告所诉的理由认为是超过诉讼时效导致被告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但是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经过仲裁委查明的事实...(本文书还有2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