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1989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22日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3年8月22日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乌鲁木齐市劳动委员仲裁委员会作出乌劳人仲字(2023)第****号裁决,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由于原告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早已超过,并且仲裁裁决是错误的。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再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原告所诉请求。
被告王*辩称:原告所述的理由是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因为申请仲裁时效已经超过,但是经过仲裁委查明的事实原告目前还在为被告发放工资,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某某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本文书还有14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