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委托诉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0000元,给付部分利息2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始,被告以其为光伏电站工程的承包人为由让原告多次向其投资该工程,并承诺给付原告高额利息,被告以借款的形式从原告处借款共计6笔,共计21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一份。2020年7月15日,经原、被告核对,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总借条。被告以投资款的名义收到原告上述款项,此后又以借款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总借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投资款为保底承诺应认定为借款。原告数次向被告索要上述借款,被告以光伏工程尚未结算,至今未还。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本文书还有12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