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与被告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均由原告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被告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3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定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组的450亩土地转包给原告经*,承包期限为一年,当时原告交付给被告定金100000元。可是原告在准备种植时,当地政府下发文件禁止耕种,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被告违约。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裁决。
被告边*辩称,涉案土地属于耕地,2019年1月1日,被告从案外人凌志公司处承包的,面积为530亩。自被告承包之前在涉案土地里由案外人凌志公司种植马铃薯以及其他农作物和经济作物,被告承包之后也继续耕种的农作物,所以在涉案土地种植农作物是合法的,没有改变土地的用途。原告在起诉状里陈述当地政府下文禁止耕种,但被告从新苏莫苏木行政执法局了解到没有下达文件,被告也没收到。如果新苏莫苏木行政执法局向涉案土地进行执法,应对涉案土地的承包情况以及经*主体进行调查,且应向土地的发包人凌志公司下令禁止耕种。但对此凌志公司的答复是涉案土地是耕地,是政府规划确定的耕地,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
反诉原告边*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本文书还有57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