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邱**、富源县某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没有任何事实支撑及证据证明。合同签订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还曾积极沟通过,庭审及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有不正当的行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经过中间人介绍认识,除本合同外没有任何其他交易。此外,被申请人的设备是为某丙公司所生产的定制设备,双方也签订过订货合同,合同约定预付30%的货款之后安排生产,但被申请人赚钱心切,在未收到预...(本文书还有1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