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67年7月**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上诉人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某某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请求确认双方之间1988年7月至2007年11月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判定的仲裁时效的认定有误。马*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时效早已超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马*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1年,但是马*是在2023年申请,早已经超过时效,故马*的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的上诉...(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