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南昌县民政局、原审第三人魏**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23)赣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郝**,被上诉人南昌县民政局出庭负责人邓**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审第三人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王**与魏**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01年3月**日生育女儿王*甲,2008年12月**日生育儿子王*乙128号结婚证载明:持证人为王**;编号为赣南字第128号;持证人双方姓名为王**、魏**;发证机关栏加盖了南昌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发证日期为2000年9月1日王**认为,其与魏**不存在婚姻关系,结婚证系伪造,遂于2022年10月7日向南昌县民政局提交了《请求撤销赣南字第128号“结婚证”申请书》,2022年10...(本文书还有40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