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伊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霍城县某集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供热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马**,被告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25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6日,被告在江苏大道的换热站漏水导致清水河某建材市场内**号楼北侧楼体散水及菜窖坍塌,因原告的土地是湿陷性土地性质,故主体墙受到了影响,必须要重新加固。据我们初步的了解和询问,如果大量水进入地下水泡的话,就会有下陷的可能,甚至更严重。并且在其旁有原告自建的菜窖,菜窖顶子全部坍塌**房屋已不能正常使用。里面所储备的蔬菜全部被水泡坏,所以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支...(本文书还有3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