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诉称:2019年,原被告签订了《中国湖南省长沙市龙湖浏河心苑项目西地块景观工程合同》,合同就价款、结算、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2021年3月25日原被告就该项目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13568080.51元,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902216(含质保金)元;另质保期为2020年6月8日至2022年6月9日,质保期已经到期,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质保金。合同通用条款第13条第一款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其它两方同意,单方不履行合同即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5%赔偿给未违约方违约金。被告未...(本文书还有2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