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霍城县某爱婴母婴用品店(以下简称某母婴店)诉被告霍城县某娱乐城(以下简称某娱乐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母婴店的经营者田园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某娱乐城的实际经营者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母婴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损失50,000元(最终数额以鉴定结论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涉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租赁伊犁某有限责任公司霍城县分公司位于霍城县清水河镇朝阳路新华书店的**楼门面房用于经营爱婴母婴用品被告租赁该房屋的**楼经营舞厅2022年12月24日,被告经营的舞厅内发生漏水,造成了原告店内的货物损毁、装修损坏漏水发生后,原告联系被告,并和邻居一起上**楼进...(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