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于利涛在汝*市××镇××村“味之源”烧烤摊内,与马某、赵*、于某2等人一起饮酒时,因琐事与马某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争执,同行人员将马某拉至院内,于利涛追至院内,在院内马某先用院内放置的餐桌砸向于利涛,引发二人厮打,再次被人拉开,但二人不听劝阻继续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马某将于利涛打成轻微伤,于利涛用随身携带的电动车钥匙将马某扎伤,致马某纵膈穿透伤,伴纵膈血肿、积气,双侧胸腔积血,肺压缩<20%。经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于利涛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23年7月10日,被告人于利涛接到汝*市公安局温泉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温泉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马某于2023年5月12日在汝*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7506.16元。2023年11月9日经平顶山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误工期为80日,护理期为20日,...(本文书还有1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