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行贿罪。
1.2013年黑龙江福缘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缘农机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李**请托时任建行省分行哈尔滨小企业经营中心张某(另案处理)为福缘农机公司办理贷款相关事宜。张某帮助李**联系众联担保公司和建行木兰支行协调贷款,并指使时任建行哈尔滨小企业经营中心团队主管被告人陈*违规通过审核。同年6月19日,经张某与派驻小企业经营中心专职审批人批准,同意建行木兰支行给予福缘农机公司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6月26日,建行木兰支行将上述贷款支付给福缘农机公司。同年7月17日,李**让福缘农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通过其个人建行账户,向**(陈*母亲)建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0万元,陈*于7月25日、8月9日将该款分两次提现给张某;同年8月17日,张**向**建行账户存入现金人民币20万元,8月30日,王*将该款通过其建行账户转入佟**(张某岳母)建行账户。2014年1月28日,张某以看病为由向李**索要人民币5万元,李**让其儿子李*丁将上述钱款存入张某建行账户内。
2.2014年初,李**为感谢*某在办理福缘农机公司贷款上的帮助,花费人民币476868元,为张某购买一台全新奔驰e260轿车一台(黑a8****),该车落户在福缘农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名下,由张某使用。2016年,张某因建行纪委对其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审查,其怕收受李**轿车一事败露,遂将该车退还给李**。
综...(本文书还有5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