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以下称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与被告郭**、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及被告郭**、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储银行株洲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黄**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000元、利息(罚息)9497.59元,合计246392.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8月9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郭**、黄**以其所有的位于株洲市芦淞区××路××号××市场××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株洲市不动产权第0××8号)为其债务抵押担保范围内60万元内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对该房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诉讼执行代理费用2000元。
被告郭**、黄**共同辩称:欠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这么多钱,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还款方案。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2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