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薛*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3)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三、四项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确认我公司与薛*在2022年2月1日至3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薛*自2021年8月底就没来我公司上班,经我公司负责人周*多次催告,仍没有到岗上班,也不提供劳动成果,我公司认为薛*以实际行动表示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在此情况下,我公司仍然为薛*每月发放5000元工资至2021年11月并缴纳社保,仅因薛*是我公司负责人周**父亲介绍的。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在2021年9月初实际解除,2022年3月25日,双方在调解时仅是确认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并不是在2022年3月25日解除的。2.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应当向薛*支付2个月工资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薛*在我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但薛*违反约定,未将一级造价师资格证转入我公司,且仍在原单位新疆某某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执业,致使我公司对外承接业务时非常吃力。我公司与薛*签订劳动合同后,薛*经常不来公司上班,更是在2021年8月底开始就再未到岗,以各种理由推脱公司指派的任务...(本文书还有5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