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酒泉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中县某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21)甘01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榆中县政府于2019年11月15日即举行了金鸡产业扶贫项目青年鸡区投产仪式,意味着整个金鸡产业园项目已投入使用,而作为附属工程的中标项目同样投入使用因此,该项工程的竣工日期应为被上诉人实际投入使用之日2019年11月1日,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2020年11月5日该项工程在实际施工中,被上诉人对工程进行变更,包括配套路建设项目路基翻浆等,均增加了相应工程量,且形成相应签证该扶贫项目的排水工程也因计划开竣工时间影响了配套路的竣工,从而导致工期实际工期变更延长一审法院从2019年7月2日开始计算违约金,但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41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