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与被告石河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贾*、被告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告贾*、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3666元;2.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利息损失5399元(按照利率4.75%计算,自2022年1月31日至2023年1月31日);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送达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石河子某公司***小区2#楼地下防水工程交由凡某施工,凡某按时施工完毕。经被告罗*对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给凡某出具工程量清单一份,后于2019年8月7日补充单价内容,工程款合计为183666元。截止2022年1月30日,尚有工程款113666元未付。经了解,被告贾**被告石河子某公司项目部经理,罗*...(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