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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民终*号吴**与太平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沪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2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女,1955年7月**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男,1988年7月**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杨*口乡。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在重新鉴定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吴**骨折伤情轻微,仅进行石膏制动治疗,花费医药费2,000元,故伤情明显轻微,不具备构成伤残的病理基础。吴**病历中没有腕关节活动能力大部分丧失的记载,伤残评定与病史资料明显不符。事故后,太保上海分公司对吴**的关节活动能力进行测量,发现基本正常,故不构成伤残。一审庭审前,太保上海分公司通过快递方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本文书还有230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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