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新疆升达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弘公司)、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升达弘公司、卞**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合同欠款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壹佰柒拾元整(299170.00元);2、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4年5月20日至实际偿付完毕期间的欠款利息,暂时计算到2016年3月20日为:299170元×4.67‰元/月×22月=30736.73元;以上1、2项合计人民币329906.7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等所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升达弘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卞**是升...(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