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武**、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武**通过互联网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武**偿还所欠的债务本金35,000元,2016年4月20日前的利息16,800元,利息按35,000元本金自2016年4月20日起按月息2%至武**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止;2.要求王**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要求武**、王**按责任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肖**通过其朋友介绍认识武**,武**需要资金周*,肖**就借给武**35,000元,利息每月2分,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共欠付肖**利息16,800元某由武**、王**为肖**书写了欠付利息的欠据、确定借款事实的借据,后来武**未偿还肖**的借款,王**也未履行担保偿还义务,为了维护肖**...(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