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曹*甸区运升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市曹*甸区运升物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付保险金102045.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间自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2016年7月13日14时许,原告雇佣司机任云双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唐山市丰南钱营镇京安钢铁公司院内卸货时,因操作措施不当发生侧翻,造成本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险,被告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查勘,但是由于对损失数额不能协商一致,原告至今未得到理赔。本次交通事故给...(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