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云南盛某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江公司”),第三人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盛某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张**,第三人李**、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87735.77元;2.判令被告按照中国某某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时间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诉讼费2808元、保全费2170元、保全保险费132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5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