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张**、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馨颖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4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被告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62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申请鉴定,并增加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因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价值贬损的经济损失114683元。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5日4时50分许,被告张**违反规定私自驾驶原告所有的云al****号丰田皇冠威尔法车辆,途径石林县环城北路堡子村路段时,与被告张**驾驶的云a...(本文书还有3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