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邢**、原审被告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上诉请求:一、撤销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冀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徐**与邢**之间的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并非400000元。一、一审法院认定《借款借据》系借款发生一年后徐**对借款金额400000元的确认,认定事实错误。首先,该《借款借据》落款日期虽然写为2019年7月6日,但系笔误,借据出具的真实时间为2018年7月6日,即邢**向徐**转账第一笔借款50000元的当天。其次,邢**在庭审中陈述徐**于2018年7月6日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字并向其出具了该材料,也能够证明《借款借据》的出具时间是2018年7月6日。最后,该笔借款的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即2019年7月6日借款期限已届满。依据常理借据一般是借款发生时出具,而不应在借款到期之日再出具。一审法院既未根据本案其他证据对该事...(本文书还有5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