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第三人温**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一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依法改判为:1、停止执行武**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直路**号**层的私有房产(房产证号:哈房权证外字第1201002025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确认武**为道外区南直路**号**层房产的所有权人;3、由第三人温**协助武**办理本案争议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1、本案争议房产系武**所有,证据确实充分。武**提供的证据形成链条,从时间顺序上看,符合客观事实。武**于2011年12月3日向温**支付160万元房款,于同年12月5日以温**名义取得《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日,武**与温**签订了原始...(本文书还有2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