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周**、周*、周*、周*与被告杨**、刘**、石台县新跃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跃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滁州市中心支公司)申请替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责任,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周*、周**原告张**、周**、周*、周*、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的托诉讼代理人张**、人寿财险滁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周**、周*、周*、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刘**、新跃公司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13438.916元;2....(本文书还有3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