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黑龙江甘南牧某农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黑龙江甘南牧某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补发工资24000元;2、要求被告缴纳在雇佣期间8个月五险一金,即12800元;3、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补偿两个月工资,即16000元,以上三项合计528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与甘南牧某公司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于2023年5月4日富裕甘南县片区智能应用子公司智能应用岗负责人马某飞通过场区负责人杜某传达场部意见,让原告去富裕六场智能应用岗工作。原告接到杜某的通知后马上与马某飞联系,讲自己对工作的调整不同意,原告在原单*工作是尽心尽力的,另外原告在原单*是作电工工作的,调整到新的单*能否再让原告做原来的工作,马某飞没有直接答复,告知听信。后来告知必须按照单*的安排,无奈原告于5月11日去富裕六场智能应用岗报道,没有人接待,原告电话联系该部负责人吕**,说明原告来报道的,吕**在电话里答复,富裕六场智能应用岗架构满了,不接收。原告马上用钉钉联系马某飞,说明富裕六场不接收。马某飞让原告先回家等着,场区瘦身观察一下形势再通知。5月25日,单*负责人又发给原告“调岗通知书”一份,通知书告知(决定将您的工作岗位调整至富裕牧某2场生长场养殖技工岗位,您的工作内容亦调整为负责生猪养...(本文书还有6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