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河银建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23)黑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驳回某某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保全费由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中某某和一审法院将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技术联系函(通知)均定义为“对增项工程及工程量的确认”错误。施工现场签证单和技术联系函(通知)具有本质差别。施工现场签证单是指在施工履行过程中,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就费用补偿、工期顺延以及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达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书具有同等的优先解释权。施工现场签证单是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重要依据,其种类很多,包括工程变更,而工程变更不一定代表着工程量的增加,也可能是工程量的减少。在本案中出现的施工现场签证单违背了现场签证的行业规范和原则,如:原合同施工内容与签证内容未明确区分(避免重复);工程量计算不准确,原合同应有的工程量没有标注,增加(或减少的)具体工程量没计算,有的对材料单价...(本文书还有5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