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葛**、李**、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21)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郭**上诉请求:1.撤销(2021)黑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173300元债务的义务;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错误。葛云某系葛**、李**之子,系葛**的父亲。上诉人和葛云某系同事关系,葛云某分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后于2017年9月9日给上诉人出具了440000元借据一份。2018年8月30日葛云某自杀身亡,上诉人要求三被上诉人作为葛云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173300元债务。一审上诉人申请法院调...(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