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章某甲被告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12日被告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张**、丛某刚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追加张**、丛某刚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022年4月1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张**、丛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赵*给付王**建筑施工款24,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赵*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2019年黑龙江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的要求,甘南县长山乡政府将长山乡管辖内的贫困户危房改造工程交由王**施工。整个工程(34所扶贫房)都是王**一个人投资、建造的,没有和任何人合伙。2020年8月份,王*章某甲赵*签订了贫困户危房改造协议,协议约定王**包工包料、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危改房补助资金由赵*领取,赵*领取该资金后支付给王**。王**按照协议约定施工完毕后,长山乡财政部门将危改...(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