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田*立即向王**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判令田*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65%计算,给付王**从2014年1月11日至2023年4月7日的逾期利率102,595.42元,逾期利率要求计算至全部本金300,000元给付之日止。暂合计:402,595.42元;3、判令田*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王**的父亲与田*系朋友关系。田*以买房缺钱为由向王**借款40万元,王**通过银行取现以现金的方式借给田*20万元,转账20万元。...(本文书还有1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