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昆明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水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6931元,并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逾期罚息利率6.525%/年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采购买了1700只五加仑pc饮水桶,每只21元,合计35700元。2020年6月8日被告又以同样的单价向原告采购买了1800只五加仑pc饮水桶,合计37800元,两次共计73500元。2020年6月9日被告支付了16569元。2021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6931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本文书还有2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