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平安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车辆损失人民币9353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21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配偶驾驶原告所有的车辆在红山区站前街东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财富家园门口时,将案外人周*超驾驶的蒙d2××**号车辆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后果,因责任明确,双方均未报警处理,但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因此原告报险,被告派员前往了现场查验并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支付案外人周*超的全部损失。现原告车辆也受损,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车辆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在保险限额...(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