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南县**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上诉人曹**、甘南县兴隆乡傲宝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甘南县**乡**村委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22)黑022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甘南县**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明确提出其对执行依据(2011)甘商初字****号民事判决书有异议,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