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判无视以下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由于被申请人与某庚公司投资开发协议名为投资开发,实为买卖土地,合同内容明显违法,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人最终接受了该工程项目,并将工程项目另行交给某乙房地产公司承榄,被申请人转包工程项目并没有通知申请人,更没有对申请人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客观确认,没有任何交代的情况下直接让某乙房地产公司在申请人原来已经完成的工程基础上施工建设。申请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通过与某乙公司进行结算,签订了结算书,总工程款结算为380万元,后某乙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剩余28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又通过德宏中院的调解书进行了确认,工程欠款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全然不顾申请人实际付出的辛劳的客观事实,藐视实际工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申请人农民工报酬至今未能获得,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过错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申请人被拖欠的工程欠款应当由被...(本文书还有2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