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3时许,被告人王*鹏伙同被告人王*骑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潍坊市寒亭区朱*街道中国石油第六加油站,王*鹏持仿真手枪,王*持匕首威胁加油站工作人员付某,抢走现金6000元。
另查明,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王*、被告人王*鹏在潍坊市坊子区眉村万家网络网吧内被办案民警抓获,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6年9月,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加油站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过开庭质证的证人吉某、付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dna鉴定书,寒亭区中国石油第六加油站被抢现场监控视频刻录光盘,退赃款领取证明,被告人王*、被告...(本文书还有6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