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男,1995年6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女,1996年8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董**,女,1969年1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王*、万**、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为:1.原审遗漏了王**支付案涉铺面建房款的事实。一审中判决中未对王*婚前是否实际一直居住在板桥青龙街案涉房屋进行调查。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王*在2021年2月份之前一直居住在青龙街,也没有证据能证明2005年案涉商铺建盖时王*属于王**、李**一户的户籍人员及长期同住人员。且从王**户口本显示:王*2...(本文书还有2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