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段**因与被申请人元某县因远镇因远社区居民委员会红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红安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祥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二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祥申请再审的理由为:1.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另案和元阳县人民法院的另案同案不同判。
2.段**户不具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段**承认其于1991年便将涉案土地交由申请人代耕,段**户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1991年后其依据相关规定向集体缴纳了公粮及农业税,其作为承包方根本未履行过任何承包合同义务;段**户原家庭其他成员于2003年前全部迁出红安组,且全部转为国家工职人员身份;段**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