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并没有对火灾的发生、蔓延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申请人应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申请人也要对火灾的发生扩大存在过错,但就本案事实而言,申请人对火灾的发生蔓延,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原审判决由申请人自担百分之十的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李**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其所用的插板发生短路是导致本次火灾发生、蔓延并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的唯一且直接的原因,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被申请人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
李**答辩认为:《楚雄市消防救援大队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可以确认,申请人在明知自身消防存在问题,且相关部门不准许营业的情况下,违规开业营业,对火灾的发生、扩大、蔓延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不能以起火部位发生在李**经营的店铺内为由,就认定李...(本文书还有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