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黑06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单**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单**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证据采信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021年夏某单连栋承包大庆新玛特四季广场消防工程,2021年8月8日因单**仅完成少部分工程后找到刘*,协商由刘*继续完成施工任务,当时约定现场的施工机械归刘*所有,单**承担2021年9月3日前的工人工资,刘*才给单**出具12万元欠据。但实际履行中,存在以下问题未予解决:1.刘*出具了工人何某手指受伤证据,此事故没有处理完毕,某建筑公司存在扣减刘*工程款的风险。2.刘*代单**支付了2021年9月3日前的工资18,257.5元,此笔款项应从12万元中...(本文书还有37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