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州市天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津市康庄焦化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4)运中商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徐州市天本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2013年6月8日与8月11日分别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提高被告两焦化厂的煤焦油和粗笨的回收率,原告提供被告的技术为其专利,为此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纠纷应为专利纠纷,而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文书还有1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