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与上诉人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朔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门华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吴*主审本案,审判员高耀参加评议,于2016年7月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高*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姚**,原审第三人白**及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4日,原审原告高**原审被告山阴县国地资源局竞得土牛沟20110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成交价为人民币200万元,出让年限50年,面积6193平方米。并于同日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次日对该出让合同进行了公证。同年6月17日,原审原告高*交付了全部土地出让价款200万元。同年9月21日,原审被告山阴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审原告高*受让的该宗土地进行登记,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原告高**土地出让过程中还支付了土地交易税、印花税、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费等各种费用160525元。从同年9月23日起,原审原告高*以受他人阻挠,无...(本文书还有4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