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申请人马*以自己是山西鑫四海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得一套鑫四***小区**座**单元**层西户房屋,2009年3月开始将房屋进行了装修,至2010年初装修工程基本完工,花费1152055元。2010年6月,因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李**之间发生股权争议,李**非法将房屋收回,并将房屋门锁更换,马*现无法进...(本文书还有3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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